有民眾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收取費用時對方以支票支付,開立的收款收據是否要繳印花稅?地稅局表示,一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4‰稅率貼繳印花稅。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地稅局舉例說明,甲支付乙新台幣20萬元,乙收取現金並開立收據給甲,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4‰繳納800元印花稅,若甲以面額20萬元支票支付,乙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地稅局提醒民眾,若甲方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但乙方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仍應按4‰計貼800元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