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說明離岸風電採購一案如下:
一、經濟部為推動離岸風力發電,針對全台適合離岸場域選址及計算電費躉售費率,且為公平選擇並用遴選方式選出適合廠商。
二、桃園市通過一案場址係由經濟部107年4月18日公布通過離岸風力案場,設置區域為觀音區及大園區外海,總設置容量為350MW,占全國總設置容量6.3%,桃園並非主要設置地區。
三、離岸風力躉售費率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第9條第2項規定,躉購費率計算公式應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而訂定,非由桃園市政府通過風電電價。且桃園市設置廠商,係由經濟部能源局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法律規定之法源基礎所訂定,且為慎重遴選合格及最適廠商,經濟部將執行本案之行政裁量程序,明訂於「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而篩選出得標廠商,非由市政府選定,故並無圖利廠商的嫌疑。
四、因離岸風力主管單位為經濟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由發電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市府僅為核轉單位,非為權責機關。
五、未來離岸風力發電廠設置完成,市府將嚴格監督廠商是否落實環境監測及漁民權益,創造多贏的局面,打造綠能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