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讀生勞動權益,桃園市勞動局將啟動一年一度之青春專案,向青少年打工場所計200家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查,受檢對象包含桃市轄內從事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及物流業等業者,其中工讀生之工資、工時及例假等內容皆為勞檢之重點。
勞動局表示,無論是全時或是部分工時之工讀生,皆與一般勞工無異,雇主須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及休假等之規定。依勞基法規定,勞雇雙方得議定每月工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今(112)年1月1日起,按月計酬者,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6400元;按時計酬者,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76元。有關工時規定,工讀生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且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如有加班情形,須依法定倍率計算其延長工時工資。另工讀生與一般勞工相同,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日。
勞動局呼籲,暑期將屆,事業單位僱用暑期工讀生時,尤須注意工讀生之勞動條件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避免發生超時工作、未依規定給付薪資及加班費等情事,倘於勞檢過程中發現事業單位有違以上規定,勞動局將依法開罰,以維護工讀生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