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比較刑法學會與東吳大學法學院1日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共同舉辦「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並特別邀請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與前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擔任研討會主持人。
研討會以「刑事程序之法官迴避:建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判準」、「法官迴避制度的真與偽?─公平裁判的必要條件,如何落實?」、「公平法院原則對我國刑事程序法官迴避事由之梳理與省思」等三大主題切入探討,當日出席人員還有台灣比較刑法學會理事長李金定、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冠宇、台灣比較刑法學會榮譽理事長余振華、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薛智仁、前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前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鴻、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錫棟。
當日研討會在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冠宇、台灣比較刑法學會理事長李金定、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致詞下揭開序幕。其中,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也在致詞中提及,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沒有辦法含括很多,會有諸多限制,針對刑事程序的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現行都要透過審判實務裡面,個案累積來建立判斷的基準,也因此促成這次的研討會,希望透過多方的意見探討,來促成符合人權保障的公平審判以及維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另外,報告人薛智仁教授也指出,法官迴避規定在維護人民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益,並避免法院的公平性受到人民質疑,以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的信賴,但因為我國法院對於「有偏頗之虞」的適用態度非常消極,造成法官迴避在實務上近乎名存實亡。
薛智仁教授更舉例說明,受命法官在下級審參與證據調查並形成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心證,又在上級審審查自己曾踐行的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事由極其類似,故應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較為合理,但實務上卻駁回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在個案判斷稍嫌速斷。與談人連思藩律師也指出,目前實務幾乎沒有當事人聲請迴避而准許的情形。
報告人施志鴻教授進一步指出,「公平審判」是我國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而公平審判的核心關鍵就是「公平法院」,對於法官的公平性,我國是透過「法定法官原則」與「迴避制度」加以確保,但我國法官迴避現行制度的運作,對於法官迴避事由判斷基礎過於限縮,且對於偏頗之虞的認定也缺乏基礎,導致聲請迴避制度名存實亡。
因社會各界對於「司法公正性」普遍存在疑慮,這次研討會也期望透過學術交流,匯集學者專家的意見,檢視現行法官迴避制度不足的地方,期盼在維持公平審判的原則下,讓人民對司法判決更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