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檢警破獲販毒集團喬裝警察黑吃黑、涉嫌強盜案件,並查出刑事局有偵查正涉嫌洩密。桃檢檢察官張家維、黃世維日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龍潭警分局,查獲鍾姓主嫌等10人販毒集團成員以「喬裝員警黑吃黑」之方式,強盜所屬販毒集團原欲交付買家之海洛因磚10塊並販賣,檢察官認定該集團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及第328條、第330條、第321條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而於近日提起公訴,其中主嫌犯後仍飾詞狡辯,並於羈押禁見期間,屢次藉就醫、運動之機會,企圖影響其他共犯之證詞,顯未真心悔悟,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8年。
桃檢表示,鍾嫌因個人資金缺口,遂利用其居間協助所屬販毒集團販賣海洛因毒品之機會,與許姓被告等人共謀「喬裝員警黑吃黑」之犯罪計畫,先由鍾嫌向販毒集團上游佯稱居間介紹買家購買海洛因磚16塊,同時將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告知與其熟識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姓偵查正,再由黃姓偵查正聯繫龍潭分局員警共辦販毒案件。
桃檢進一步提到,李姓被告今(113)年3月11日晚間11時許,駕車攜帶海洛因磚16塊至龍潭區三元宮等候買家時,鍾嫌先向被告許姓被告等4人告知「等我說可以離開再離開,好朋友警察就會去抓那個人」、「好朋友警察已在附近等了」等語,使其放心有警察協助善後,許姓被告等4人即喬裝員警上前壓制上銬負責交貨任務之被告李姓被告,並趁機將其中10塊海洛因磚以贗品調包,另刻意留下6塊海洛因磚供警查緝,以掩飾其強盜犯行。而鍾嫌得知已強盜毒品得手後,立即引導已先由自己以探勘交易現場為由帶至三元宮附近之龍潭分局員警向前查緝李姓被告。鍾嫌隨後亦透過管道兜售該批海洛因轉售獲利。
桃檢提及,李姓被告遭強盜毒品後不久即遭員警以販賣毒品現行犯逮捕,其認為遭查緝時點過於巧合,懷疑警方與強盜集團串謀,轉向桃園市調處提出強盜告訴,檢方接獲情資後,鍥而不捨、深入追查,陸續拘提鍾嫌等人到案,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鍾嫌等9人獲准,並多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等人住處及黃姓偵查正辦公位置等,始釐清鍾嫌等人之犯罪計畫。檢方另查獲黃姓偵查正曾利用手機傳送該案偵查秘密予他人之犯罪事證,其涉犯洩密罪嫌將另行分案偵辦。
檢方呼籲,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犯罪,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桃檢將持續與執法機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自源頭阻斷毒品流入市面,以宣示政府打擊毒品犯罪之決心,維護國民之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