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最新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祭出四大措施,包括獲利率調升、並將10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高單價小豪宅納入列管、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也調高,以及六都與新竹之外地區的豪宅總成交金額門檻也調升;財政部此次新增規定,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高價宅標準的門檻,估算影響件數約為4千件。
財政部表示,我國從105年(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房屋如不屬於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3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的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標準1):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除了上述規定外,財政部表示,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2),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而113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及為了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的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說明,上述標準1與112年度差異之處,主要如下:一、考量高單價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113年度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標準1的門檻。二、歸類屬「其他地區」的範圍廣大,考量其居住型態多為較大面積房屋,將其總成交金額門檻由112年度的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三、獲利率從109年度調整為17%後,多年未再調整,為如實反映出售舊制房屋的獲利情形,113年度獲利率調高至20%。
財政部表示,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為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但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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