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嘉義市地政處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表示自己親人過世了,但仍有一筆區段徵收的補償費至今未領取,且被存入保管專戶了,詢問是否還能領取?對此,地政處回應可領取,不過應備妥申請文件,再到地政處申領。
地政處指出,親人過世,繼承人欲申請領取已存入保管專戶之補償費時,應準備相關申請文件,至嘉義市政府地政處申領。

●一般繼承情形需檢附
1. 領款申請書
2. 存入保管專戶通知書
3.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清冊(列出全體繼承人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應繼分並加蓋印鑑章)
4.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正、影本(影印正反面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蓋印鑑章)
5. 全體繼承人印鑑章
6.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年內有效)
7. 承人死亡時除戶謄本
8. 全體繼承人(個人)現戶籍謄本
9.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狀(如遺失請填寫切結書並蓋印鑑章)
10. 各繼承人同意匯入銀行(郵局)帳戶之本人存摺影本
●如有下列情形需額外檢附
1. 如繼承人為未成年: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2. 如有遺產分割: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3. 如為公同共有:檢附公同共有人領款協議書
4. 如有拋棄繼承:檢附經法院核准備查之公文正、影本各一份
5. 如委託他人申請:檢附委託書(代理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影本及代理人印章/本人在國外者,請附駐外使館簽證之授權書)
地政處提醒2件事,首先為保障全體繼承人權益,繼承系統表請依規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切結。
再者,戶籍謄本是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如果檢附之戶籍謄本內容無法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時,應檢附其他戶籍資料佐證。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接到通知後一定要儘速前來嘉義市地政處申領,或是來電洽詢。
地政處也特別提醒,近來不動產詐騙猖獗,辦理補償費申領時,本府絕不會要求先匯款或將款項匯入非申請人提供之帳戶。有任何問題可逕洽嘉義市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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