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到底是不是一種「自由」?近日許多輿論針對112年憲盼字四號解釋文,認為「民法」親屬修正案,對於「一方有責,一方無責」解釋範疇,因分居一定期間,認為有責一方不能提起離婚是違憲,因此未來法案如果通過,有責的一方也可向法院提訴訴訟離婚。前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現職進豐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進豐對此表示,離婚的條件如果大幅放寬,很可能引發「大離婚潮」,這樣的議題須全民面對,會導致如何的社會問題後續也值得觀察。

張進豐指出,這次的民法修正案關於離婚的要件,增加了一個法定的離婚事由,就是夫妻之間在五年之內如果有累計三年以上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即可訴請離婚。另外,將造成無法維繫婚姻生活中有責的一方,不可提出離婚訴訟的規定刪除,換句話說,將來如果這兩項的修正通過施行之後,勢必會使離婚的條件大大放寬。亦就是,增加了這項法律事由之後,如果夫妻之間已經無法共同生活,且時間也達三年以上的話,就可以訴請離婚。
張進豐強調,就算造成這種無法共同生活的事實,有責的一方亦可向法院申請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引發大量的離婚訴訟,是很值得觀察的現象。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夫妻間除了兩願離婚外,如果要訴請法院離婚,必須要有相當的條件,如果這項修正案未來通過,將離婚條件大幅放寬,則夫妻任一方有離婚的想法但卻苦無理由,就可以援用「夫妻之間在五年之內如果有累計三年以上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來訴請離婚。因此,法案通過後是否會造成大規模的「離婚潮」引發更大的社會問題,恐怕是要大家認真面對的嚴峻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