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民眾2年前繼承阿公位於高雄市區一筆住宅建地後,今年想要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但對於稅法不熟悉的他而言,只想要房屋蓋好即趕快售出,並瞭解是否能有節稅方法與稅費負擔多寡,因此向稅務單位請益。
事實上,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新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
因此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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