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政府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享有重購退(抵)稅的租稅優惠。
台北國稅局說明,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因此給予自住換屋族的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
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的房地都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的要件。
近年國稅局對於「重購退稅」的審核更加嚴謹,尤其很看重「確實的實際居住」的事實,需要屋主提供更多資訊來提供國稅局做查核,包括包裹與信件收發、用水用電紀錄等等,審查條件嚴格。
台北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君於110年(2021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產,並於111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在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後甲君於112年3月份另購臺北市B房地,並向該局申請重購退稅,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以證明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不予退稅。
台北國稅局另外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被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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