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家榕
立法者以「為強化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服勤人員因應火災發生狀況之判斷及應變能力,結合建築物之軟、硬體設備功能,有效監控火災發生狀況,以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為由,爰參照日本東京都火災預防條例增訂《消防法》第13條之1」主要立法精神為增訂該「服勤人員」之資格、「服勤人員」訓練、登錄運作及相關實務執行要求。
「服勤人員」對樓層在16樓或高度50公尺以上公寓大廈(高層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管理權人)而言,亦屬於陌生、疑惑與不重視,但本條文增訂自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現今有新北市、桃園市等單位的高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先後收到主管機關函文,內容概為強調「服勤人員」重要性與設置之法律義務,並輔以說明罰則與開罰期限,筆者經查閱相關資料與研析,提供相關心得與拙見如后:
1、專業培訓單位不足與費用昂貴
目前經內政部消防署登錄「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國內僅有5個單位,且6都以外縣市根本沒有開班或預約培訓;而管制完成超過7000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的桃園市,迄今沒有任何機構開班培訓,目前僅有不確定的預約招訓傳聞;且據媒體報導與網路平台揭露,「服勤人員」訓期收費高達5000~7200元之間,且多數課程與「防火管理人」、「防災士」雷同;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目前亦無任何開訓公布。
2、「服勤人員」值勤時間無律定
依該條文:「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暫不論有無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卻無明文每日「應置」多少時間?又該由誰派出、擔任?如轉嫁給物業管理或駐衛保全公司承擔,相關衍生費用又當如何界定?依實務,現行公寓大廈普遍設有管理事務人員(總幹事)、行政(財務)秘書、保全等人員,但依雙方契約精神、內容,均已有設定原則性工作與約束,似無法額外增加「服勤人員」之任務。如「服勤人員」為24小時值勤,勢必更造成公寓大廈管理費更龐大壓力與不足。
3、罰則主體界定不明與面臨停用
依照《消防法》第40條第6、7項規定,如未能遵循該法第13條之1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前述「管理權人」在公寓大廈應為「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如為「管理委員會」,在現今多數人不願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實況,無非是雪上加霜,甚至造成「管理委員會」瓦解而無法運作;另觀《消防法》第40條後段:「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職是之故,未能貫徹、落實「服勤人員」的制度,最嚴重的罰則將面臨「停止使用」30日以下,不可不慎也。
經查本條文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依前述分析專業培訓單位不足與費用昂貴、值勤時間無律定、罰則主體界定不明等,似有配套不足與執行窒礙之處;在一些會議與談話中,無論是「管理委員會」成員、物業管理、駐衛保全等單位已有相關質疑雜音出現,企盼立法者與主管機關能予以重視與檢討,筆者本文如有錯誤解讀或查證不實之處,請糾正與指導。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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