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有助身心健康,市面上健身中心經營型態多樣,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簽約購買健身中心會員或個人教練課程前,應先評估個人時間及體力,並詳細了解健身中心收費方式、課程使用期限及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等,確認符合需求才購買,勿因推銷而衝動簽約,以免爭議。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今年1月至11月計受理171件有關健身中心消費爭議,申訴內容以簽約加入健身中心會員後提前終止契約或退個人教練課程之違約金爭議較多。有消費者申訴於今年3月加入會員,後因工作繁忙没時間去運動,10月間申請終止契約,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不合理。另有消費者申訴加入健身中心會員後購買24堂健身課程,上課時教練表示有業績壓力,又購買12堂課程,之後較沒時間上課,且教練之學員太多也排不到課,想退費卻需大筆違約金。亦有消費者申訴於參觀時被推銷加入健身中心會員並購買了96堂重量訓練課程,上課時又被建議購買其他課程12堂,之後又再遊說購買6堂課程,原有課程未上完卻一再推銷加購課程,訴求解約退還未使用課程費用等。
依改制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會員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之費用。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一定比例(不得逾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計算之一定比例之違約金。現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因消費者個人事由終止個人教練課程契約之退費問題並未規定,教育部體育署正在研訂「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購買健身中心會員契約前,應詳細了解健身中心收費方式、原價與優惠價之金額、契約期限及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等,確認符合需求才購買,勿因推銷而衝動簽約。加入會員後若有購買個人教練課程需求,亦應衡量個人時間及體力,切勿在人情壓力或推銷下購買過多教練課程,以免因使用不完衍生退費爭議。另健身中心經營型態多元,除需加入會員者外,亦有單次收費者,建議消費者多了解相關資訊,依個人需求選擇適合之場所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