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900萬遭管收 醫療器材女董座挪移千萬元隱匿不報

by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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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在桃園區之義務人京○公司,以銷售醫療器材為主要業務,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其在97年1月至99年12月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得第三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4張,因此於101年補課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金額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並在102年7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經桃園分署執行義務人財產共清償327萬4469元,但迄今尚欠906萬722元(含滯納金及利息)。

桃園分署調查發現本件稅單送達後,該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高○玉竟陸續將公司銀行存款轉出至其親人及由其女兒擔任負責人之福○公司名下,轉出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且福○公司於100年間成立時,資本額500萬元也是以高女公司之存款繳足,福○公司所經營業務與高女相同,福○公司與其為關係企業相當明顯。另外,桃園分署更發現高女在103年、106年至107年間,信用卡刷卡金額每月平均高達9萬元且帳款均一次繳清,顯然高女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不履行,且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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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桃園分署綜審事證認為高女有清償稅款能力,所以於今年1月14日將其傳喚到場,高女不僅未據實陳報資金流向,也無提供具體清償計畫,態度消極不配合、無誠意處理欠稅,桃園分署以其涉有隱匿或處分可供強制執行財產之情事、且顯有履行義務之能力,故於同日依法留置高女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於桃園地院開庭審理時,高女請來律師為其辯護,並有數名關係人旁聽,然而經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高女確實有隱匿處分其財產,且明明有履行義務可能,又虛偽報告財產狀況,裁定准以管收並立即解送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桃園分署表示,納稅為國民應盡義務,切勿心存僥倖心態,自以為把財產清空即可規避強制執行,對這種故意隱匿處分財產有履行義務能力之惡性重大義務人,執行機關絕不縱容,必當採取法律所賦予之各種強制手段,徹底執行,以貫徹公權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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