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山區大湖路一倉儲公司,於18日下午發生火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後立即前往控制火勢,環保局亦派員前往監控現場空氣品質。稽查時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佈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告發,可處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環保局稽查人員至現場勘查,上風處及下風處以PID檢測總發揮性有機化合物(VOC)讀值皆無明顯異常,惟稽查時該廠因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佈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且未有防制措施,並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明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並確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3條、第8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告發,可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火勢停止前稽查人員仍會在現場持續監控空氣品質。
環保局指出,有關災後廢棄物清理部份,將依《廢清法》規定,要求該公司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至環保局審查,後續將依核定後之處置計畫書內容執行災後廢棄物清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環保局將持續督導清理作業,屆時倘未完成清理,依該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