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欲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請於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稅務局將依公所通報資料辦理課徵田賦。
稅務局指出,原已核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而課徵田賦之土地,在使用情形未變更下,不需重新申請;但若土地移轉,例如:繼承、贈與、買賣等,新所有權人並不沿用原所有權人課徵田賦,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核准後才可課徵田賦,若未提出申請將於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開始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因申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期限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這1個月的期間,若有符合申辦條件者,請把握時效,錯過了就只能再等一年囉! 如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若對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規定或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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