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10%特別稅率 不適用「贈與」自用住宅用地

by 記者諶志明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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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彭先生洽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想將名下一筆自住房地贈與給兒子,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否適用一生一次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

地稅局提醒民眾,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時,應檢視土地移轉方式為何,及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節省荷包。圖:資料照

桃園市地稅局表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時,應檢視土地移轉方式為何,及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節省荷包。
如民眾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地稅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解答。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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