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的營業虧損,不列入本年度計算。若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則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要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是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必須經由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從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做核課。此外,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具有獨立法人格組織,例如:合作社、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及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者,也可比照公司組織營利事業,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要申請盈虧互抵,除了必須符合相法令規定要件外,還應符合四大要件、注意三大重點。
國稅局強調,情節輕微指的是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經由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所得額佔核定全年所得額或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不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依法適用盈虧互抵,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