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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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重購土地若仍做自宅使用 可免追繳土增原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地稅局告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那繼承移轉是不是也要追繳退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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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圖:本報資料照

地稅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地稅局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繼承人繼承土地後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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