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銷售應主動開立發票 國稅局:違者處以罰緩甚至停業

by 記者傅聖仁
  01:53
分享這篇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屢有民眾投訴其消費購物之商店未開立及給與統一發票,影響兌獎權利。為輔導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不定期至營業人營業場所辦理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會將被檢舉店家納入加強稽查對象。營業人如經稽查人員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除當場做成統一發票稽查紀錄,須補開統一發票外,另依查獲短漏稅額處以罰鍰,若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還會被停止營業。

商店銷售應主動開立發票 國稅局:違者處以罰緩甚至停業。示意圖:截自pexels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商店是經核定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該店家經數名消費者檢舉販售滷味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分別於108年11/20及109年2/21執行消費稽查作業,當場皆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除分別補徵營業稅稅額4千餘元及6千餘元外,並分別依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且已補繳本稅及屬1年內經第2次查獲兩種情況,各處以1倍罰鍰4千餘元及2倍罰鍰1萬3千餘元。若甲商店1年內(即自108年11/20~109年11/19)即未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就不會被停止營業處分。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否則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除補開統一發票及處罰外,還會面臨被停止營業處分之可能。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讀者迴響

您可能也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