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劉小姐去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今年7月購買的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7月~12月的地價稅?地稅局回應,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11/1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也就是以8/31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論取得時間長短,皆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地稅局表示,劉小姐是在7月初買地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依規定就是本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雖然持有期間只有幾個月,也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假設劉小姐9/1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就會變成是賣方。
地稅局提醒,買賣土地時雙方在契約書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的金額,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分擔,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不能依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