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1~110年9/30(即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者,如屬特殊會計年度則比照推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者,可申請免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110年8/6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10年1至2月之月平均營業額為1,000,000元、109年度1至2月平均營業額2,000,000元、109年度7-12月平均營業額2,500,000元,則符合110年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109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條件,可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
國稅局強調,若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7/31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