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 國稅局: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緩

by 記者黃瀞瑩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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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 國稅局: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緩。示意圖:截自freepik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A君薪資支出(退休金)531萬元,經該局調查A君於106年辦理退休,甲公司於同年度給付A君之退休金,並未辦理扣繳,該公司雖於106年4/6將531萬元匯入A君帳戶,但A君4日後將其中500萬元再轉匯回甲公司帳戶,且4/13又提領31萬元回存甲公司帳戶,足認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531萬元退休金給A君。

國稅局否准認列該薪資支出,處以補徵稅額902,700元並處1倍罰鍰902,7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有實際支付A君退休金,列報薪資費用並無不合,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確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有支付退休金給A君,駁回訴訟而確定在案。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費用時,請確實依照實際發生之費用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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