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丈夫在國外經商,因疫情影響,已兩年無法返台而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能適用了?
地稅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111年為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若戶籍於110年遭戶政機關遷出且無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者,自111年起才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提醒,若返台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重新辦理戶籍遷入者,需於111年9/22前重新提出,核准後,11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112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