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被拍賣過戶 原欠稅仍為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義務

by 記者劉筱寧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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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在買賣土地、房屋訂立契約,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如果是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土地,因未經稅務機關辦理查欠,縱有未繳清房屋稅、地價稅,仍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致原所有權人誤解其欠稅已由參與分配繳清。

拍賣龜山區南上段684地號空地畫面

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土地,未繳清房屋稅、地價稅,未隨拍賣而消滅。圖:本報資料照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事實上,被拍賣的房屋、土地倘拍賣分配不足時,原所有權人之前欠繳的房屋稅、地價稅,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因屬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因此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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