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20條經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逾30日後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至10%,今年1/1起施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者,滯納金適用新修正的規定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在施行日前已滯納期滿或已繳納者,都不適用修正規定,仍按每逾2日加徵1%及最高加徵15%之規定。
地稅局舉例說明,江先生110年的地價稅繳納期限在110年11/30,110年12/30滯納期滿,在110年12/15、111年1/10繳納,都適用舊規定,滯納金每逾2日加徵1%,逾30日最高加徵15%。
假設江先生未收到稅單,繳納期限經展延到110年12/20,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19,在110年12/30繳納,因新規定尚未施行仍適用舊規定;若在111年1/5繳納,則適用修正後每逾3日加徵1%的新規定。 地稅局提醒民眾,在施行日前已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不能以施行日後規定申請退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