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去年因換屋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但因個人因素想將戶籍從新房子遷到朋友家,好奇是否會被補稅。對此,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由稽徵機關依規定列管5年,如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說明,辦理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之一,如需遷出戶籍,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地稅局補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地稅局電話(03-3326181)查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