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稅局催繳使用牌照稅 8/10後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by 記者黃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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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分析每年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繳納情形,高達90%以上民眾均於繳納期間完納稅捐,顯見大多數的納稅義務人都非常守法,不會故意不繳稅或拖欠稅款。不過還是要提醒,民眾若逾期繳稅,銀行或農會將依規定計算逾期天數加徵滯納金,不會因為是屬於開徵後第1次遲繳就可以免徵滯納金。

地稅局提醒民眾在期限內完成繳稅,以免遭加徵滯納金。示意圖:資料照

地稅局指出,已於今(111)年6月下旬針對如住、居所地址遷移等原因未收到稅單,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發單催繳,提醒收到稅單的民眾,儘速於8月10日前持稅單完成稅捐,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請注意民眾自身權益,

地稅局提醒,民眾可前往銀行、農會、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掃描稅單上QR-code完納稅捐,稅額3萬元以下也可就近到便利商店繳納,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電話(03-332-6181 分機2586、2588-2589、2592 )至地稅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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