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44歲李姓男子於103年10月間,因違法僱用行蹤不明之越南籍外國人共7人,在龜山區從事建築工地地磚工程,經桃園市勞動局查獲並裁罰75萬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發現李男名下財產不少,辦理分期繳納,卻拖了好幾年都沒按期繳納,收到通知也不願到分署說明。昨(27)日清晨會同警方依法拘提李男,李男到案後仍拒不履行,經法院裁定管收獲准,李男總算在進管收所前繳納部分金額,並提出具體清償計畫後,當場獲釋放。
桃園分署表示,李男在移送執行後,曾於108年4月及同年12月間至桃園分署辦理分期,惟均未按期繳納,並表示住親戚家、不需租金,但需分攤水電,打零工維生、收入不穩定等,無法持續繳款,至今(111)年9月止,尚有69萬餘元未清償。經桃園分署調查,發現李男自行接案從事地磚鋪設行業,所稱住親戚家之建物,其實登記為配偶所有之一至四樓、市價超過1000萬元之桃園市區透天厝。又經清查李男帳戶資金流向發現,李男收入頗豐,除支付工資外,尚有支付配偶名下不動產、車輛之貸款,及購買基金、匯款100萬元至母親帳戶等情事,非無履行能力。桃園分署在今年5月、7月、8月通知李男到場說明均未到,遂聲請法院核發拘票,會同轄區員警於昨日清晨,至李男住處將其拘提到案。因李男對資金流向均交代不清、仍不願提出擔保及具體清償計畫,分署遂向法院聲請管收。
桃園分署提及,在法院開庭過程中,李男提出先繳納10萬元、餘款分期、以配偶為擔保人之清償計畫,法院及桃園分署均認為可行,等候李男配偶到庭,惟其配偶不但姍姍來遲,到庭後仍表示無意願簽立擔保書,法院遂裁定管收李男三個月。就在他即將步出法院大門,被解送至管收所前一刻,李男與配偶見情勢不妙,迅即向桃園分署表達分期繳納意願,先繳納10萬元,餘款分期,由配偶簽立擔保書後,李男當場獲釋。
桃園分署呼籲,於收到移送機關繳款通知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如有經濟困難,並得申請分期清償,以免遭扣薪、扣存,甚至執行動產、不動產。針對有履行能力故不履行、隱匿處分財產之義務人,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維護國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