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1)年8月台南殺警案震驚全台,引發外界期盼《警械使用條例》能加速修法,針對員警執勤遇到緊急狀況時,放寬使用警械的時機;避免員警使用槍械射擊卻可能面臨要賠償民眾權益的爭議,而今(30)日立法院院會已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修法明訂4種情境下,員警可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據此次修正案指出,員警可逕行持槍射擊之4種情境為,第一,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傷害、攻擊、挾持、脅迫他人時;第二,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時;第三,嫌犯意圖奪取員警佩槍或其他可能導致他人傷亡之裝備時;第四,其他危害員警或他人生命、身體,情況緊急時。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首先,增加警械使用彈性,明訂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此外,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第三為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由於員警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因此,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最後,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修法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此次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急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此外,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員警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指出,警械條例自91年修正公布以來,已超過20年,考量近年來社會環境變化幅度大,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須面臨司法訴訟。因此,警政署105年即開始研議,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修正,除參考委託研究案的結論,召開多次研修會議,並舉行公聽會與民間溝通,歷經行政院3度法規審查會議,現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強調,警政署將持續強化員警教育訓練,提升危機應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並精實維護社會治安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