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鎮一名41歲游姓男子106年間於桃園市桃園區酒後駕車遭警方攔檢,測得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後,遭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2萬5900元,游男拒不繳納,案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調查游男名下財產後據以執行,終於今(111)年12月全部徵起。
桃園分署指出,游男於106年2月間在桃園區中山路酒後開車,遭警方攔查,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至0.55毫克,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飲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公共危險罪,經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後,交裁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及桃園地院刑事判決,裁處游男2萬59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2個月,因游男逾期未繳,遂於109年8月間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為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受理後清查游男所有財產,並強力執行其銀行存款等金錢債權,於109年至今年間數次執行獲償千餘元,經桃園分署鍥而不捨地執行,終於今年12月間全數徵起全部罰鍰。
桃園分署呼籲,民眾切勿酒駕,以維護用路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交通罰鍰應在期限內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如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主動聯繫桃園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或所得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