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事性騷!桃園市府這原因不開罰 空服員工會抗議

by 記者黃雅蘭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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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有會員於服勤期間遭同事性騷擾,經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後,該公司依法將調查結果通知桃園市政府。空服員工會表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市府應裁罰性騷擾行為人1萬元至10萬元罰鍰,然而市府竟以「性騷擾行為發生地點為荷蘭」,非為中華民國領域內,拒絕開罰該名性騷擾行為人,令工會及當事人無法接受。工會質疑,「難道在國外性騷擾他人,就不違法?難道桃園市政府是鼓勵國人到國外性騷擾他人?」工會今(14)日前往市府門口抗議,呼籲市府重視此案。

 

工會質疑,「難道在國外性騷擾他人,就不違法?」圖:工會提供

空服員工會搬出法條表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又依《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工會已協助提供相關證據予市府,並請市府立即開罰,然而已逾一個月皆無下文。圖:工會提供

空服員工會指出,該會會員遭該不法侵害後,確實造成心理壓力,以致回台後需尋求心理諮商,甚至就診身心科,顯見該性騷擾不法行為所致結果,確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工會已協助提供相關證據予市府,並請市府立即開罰,然而已逾一個月皆無下文,著實令人憤怒。

 

工會呼籲市府切勿避重就輕,停止錯誤引用行政罰法,應立即針對性騷擾行為人開罰, 以免縱容性騷擾之行為。圖:工會提供

空服員工會表示,「請問張善政市長對於本案性騷擾事件是否依法開罰?」呼籲市府切勿避重就輕,停止錯誤引用行政罰法,應立即針對性騷擾行為人開罰, 以免縱容性騷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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