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成姓男子去(111)年開車行經龍潭區工五路與自由街口時,自撞路旁圍籬,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檢查,成男酒測值高達0.99毫克,警方便依公共危險罪將其送辦。沒想到,因事發當時,成男等待警察到場處理前,喝了2罐啤酒,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時認為,這無法證明成男是車禍前,還是車禍後才喝酒,因此判他無罪。
據悉,成男去年3月13日凌晨0時55分許在龍潭自撞路邊的鐵皮圍籬,酒測值高達0.99毫克。成男向警方說,前一天上午10時至下午1時左右,有和朋友喝了半瓶高粱酒,但他在發生車禍後、警察到場前,跑到附近超商買了2罐啤酒喝。他否認自己有酒駕,供稱是對向轎車的燈光太刺眼才會肇事。不過,警方仍公共危險罪將其送辦。
桃園地院法官則認為,成男前一天中午有喝酒,只能證明他在車禍前有喝過酒,卻無法證明他車禍當下酒測值達0.25毫克以上,因此最後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