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欠繳98年至102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合計6209萬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調查發現,該公司董事秦姓男子即為某集團之負責人,該公司係該集團旗下之公司,桃園分署於104年間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秦男後,其旋即就該公司該艦之欠款辦理分期繳納,惟秦男因刑案潛逃海外,分期繳款亦因而中斷,秦男於107年間持偽造護照入境泰國遭逮捕入獄,109年9月中旬,因泰皇慶生大赦而出獄,隨即被遣返回台服刑。桃園分署多次赴台北監獄促其再行提出清償方案,秦男終表示願提供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予桃園分署執行,歷經數年戮力執行,全案終於日前全部獲償完畢,挹注國庫6209萬元。
桃園分署表示,經分署分析該公司之交易明細後,發現該公司之金流與某集團業務密切相關,且秦男有使用該公司存款做其他投資用途,經傳訊多名集團員工,並檢視相關刑案判決內容後,可確認秦男實質掌控該公司金流,卻未繳納該公司之欠款,乃於104年2月間向桃園地院聲請管收,惟當時法官裁准秦男提出200萬元供擔保即免予管收,雖未被管收,秦男仍就該公司之欠款辦理分期繳納,然嗣因其潛逃出境而中斷分期。自秦男辦理分期繳款後,全案自104年至去(111)年間共徵起1493萬元,含分期款、刑事保證金,以及執行擔保人財產等,惟尚不足清償欠款。
桃園分署提到,秦男於109年間被引渡回台歸案並發監執行,桃園分署赴台北監獄詢問秦男該案相關金流事實及清償方案,於數度協商後,秦男終於鬆口表示願提供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予桃園分署執行,經調閱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刑案卷宗,並耗費相當時日閱卷,發現秦男對第三人確有金錢債權,惟第三人予以否認,桃園分署旋即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內湖稽徵所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嗣第三人及其委任律師於一審開庭後,即於去年12月間至桃園分署申請變賣其名下股票以抵償該公司欠款,為免鉅額交易影響第三人公司股價,桃園分署分3次委請台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委賣股票,委賣金額計4716萬元,全案圓滿落幕。
桃園分署表示,雖然欠稅案件在執行時往往面臨許多難題,但執行同仁均秉持鍥而不捨之精神,逐一找出方法,追回欠繳稅款。針對惡意欠繳之義務人,桃園分署一定排除萬難,依法強力執行,以維護國家公法債權;至於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甚至遭到拘提管收,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