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Dcard以「司法院新貼文暗婊陳建州律師」為題發文,內容提到「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同學應該知道,陳建州的律師聲明已在業界成為笑柄,因為要求他人道歉時是違憲的」,透露司法院官方臉書也發表了關於「強制道歉」的貼文,搭上最近的時事,教育大家法律知識。
司法院粉專29日發文表示,過去在報紙上可見道歉啟事,是名譽被侵害者可以回復名譽權損害的方式,不過去年憲法法庭作成 111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其中主文第 1 項表示:「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司法院解釋,意思是名譽被侵害的人,雖然依法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不能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包含過去經常使用的「登報道歉」等等,因為強制道歉,除了直接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而憲法法庭同時也有指出其他適當處分方式,是法院可以採行,既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侵害較小的手段,像是: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是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等。司法院更在IG以4張圖文明確說明,讓網友驚呼不已「司法院跟上時事」、「謝謝司法院幫大家科普,上了一課」、「就連司法院都看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