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量在150cc以下機車,無論是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都免徵使用牌照稅。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車排氣量在150cc以下者稅額為0元,150cc也包含在內,即免徵使用牌照稅。排氣量在151cc以上者,才需依汽缸總排氣量級距課徵使用牌照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本人名下如果有151cc以上機車,稅務局會擇稅額高的車輛主動核准免稅並通知身障者,每人以1台車為限,
地稅局提醒,身障者免稅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要繳納差額稅款。
本文由《桃園電子報》原始發布,部分資料引用自授權來源。您可透過轉貼連結方式分享本文,未經授權,請勿重製、複製或轉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