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最高罰鍰限制在1200元以下,並限縮了輕微違規行為不予民眾檢舉的範圍。此舉是對於去年推行的交通違規記點制度的修正,旨在解決民眾對於檢舉制度的不滿與執法效率的問題。
新修法的主要內容包括限制民眾檢舉的十種輕微違規行為,如機車駕駛未戴安全帽、駕車時使用手機、駕車時吸菸等,不再納入檢舉範圍。交通部表示,這些違規行為雖然影響了交通安全,但由於數量龐大且執法難度較高,因此決定不再讓民眾參與檢舉。
另外,修法還將當場舉發案件的處罰納入記點制度之中,但對於逕行舉發的案件則不再記點。此外,民眾若願意自費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且每年可提高至兩次。這些修正措施的實施旨在提高執法效率,並使記點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交通部表示,儘管限縮了部分違規行為的檢舉範圍,但不會因此降低對於交通違規的處罰力度。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仍將受到懲罰,並根據情節可能受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處罰。
這項修法的通過,意味著記點制度再次經過修正,以期更好地適應現實交通管理的需求,同時保障民眾的權益,並提高交通安全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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