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表示,蔡姓車手於去年11月23日報案,表示遭人強盜80萬元現金,惟警方對其製作筆錄時,車手對於遭搶現金之來源及用途,說詞反覆,破綻百出,經員警再三詢問,他才坦承自己是詐團收水車手,遭盜取款項為詐欺贓款等情事,警方得知實情後,遂報請桃檢檢察官指揮偵辦。
桃檢提到,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竟發現屬於同一詐團之黃嫌等人,因參與詐欺集團任務,預先得知蔡姓收水車手向其他面交車手收取贓款之地點,遂於11月23日中午12時起,由邱姓、王姓、羅姓犯嫌等人駕車,尾隨蔡姓車手,前往新北市、台北市及桃園市等處收受贓款,蔡姓車手於同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向劉姓面交車手收取80萬元贓款時,即由王嫌、羅嫌上前毆打蔡姓車手,並搶取蔡姓車手所持裝有80萬元現金之背包得手,隨後並由黃嫌等人將贓款朋分一空。
桃檢表示,檢方指揮警方陸續將黃嫌8人查緝到案後,認定黃嫌等8人涉嫌強盜詐團車手向被害人收取之詐欺贓款,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中6人獲准。
桃檢並提到,於該案偵辦過程中,發現蔡姓車手於去年11月23日,曾前往新北市汐止區宏碁大樓、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等處,上述地點均疑似有被害人交付詐欺贓款予面交車手,目前無人報案。若當天有前往上述地點交付詐欺贓款之被害人,應勇於出面指認、提告,莫使詐欺集團成員逍遙法外。
桃檢強調,將遵循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積極查緝詐欺犯罪,並依台灣高等檢察署「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研商會議」決議,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以維護民眾權益,遏止詐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