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在網路購買取得的藥品疑似是仿冒品,賣家身分卻無法確認,導致民眾求償無門。衛生局從112年起至113年4月共查獲網路違規販售藥品案件有423件,除移請他縣市衛生局處辦外,依法裁處96件,另有68件為賣家身分不實移請警察局偵辦。
衛生局說明,隨著網路購物便利性日漸增加,越來越多民眾習慣從網路購買日常用品,其中可能包括藥品,網路購買藥品除了可能買到來路不明藥品造成健康危害,也有因為賣家身分不實無法求償之情形,因此提醒民眾,藥品取得務必經過醫師或藥師專業諮詢,才能確保藥品來源安全無虞。
衛生局表示,不法人士盜取他人個資申請網路平台帳號,並違規刊登販售來路不明藥品,除了已經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外,盜用他人個資亦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相關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衛生局也發現,有民眾將個人網路帳號以每數千元不等之金額,租借給他人使用,卻遭刊登販售不法產品,雖然非帳號申請人親自刊登販售,但也構成行政罰法規定的共同違法行為,只租借帳號也必須負起法律上責任,提醒民眾不將個人資料授予他人使用,以免尚未取得報酬分潤,就面臨裁罰處分。
衛生局呼籲,藥品並非一般商品,請勿隨意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其產品來源、生產製造過程或產品保存條件都可能存在高度風險,如有用藥之需求,應先就醫或至藥局尋求藥師協助,購買具有我國許可證之藥品,才能維護自身健康與安全。民眾如果有發現違規網路販售藥品情形,可透過市政信箱反映,共同維護全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