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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考績改制 甲乙丙丁改為3等次「未達良好」恐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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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今(1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甲、乙、丙、丁4等次,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3等次,其中「未達良好」若半年未改善,或3年內第2次列該等次者應予免職,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今日表示,為讓考核標準更清楚,回歸以實際工作表現為核心,同時也改善過去因甲等比例限制所引發的爭議,使考績制度更公平透明。今日院會通過《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3種等次,並搭配具體事由。

在獎懲制度方面,「優秀」與「良好」人員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並分別發給1.3個月與1個月獎金,至於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同時,制度也強化考績與升遷的連結,近3年若連續考列「優秀」,可額外再晉俸級;近5年有3年達「優秀」者,將優先列入升遷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優秀人才。

另一方面「未達良好」等次者先給予半年改善期,若期滿仍未達標,或3年內第2次列入該等次者,應予以免職。此外,修法也強調即時獎懲,並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及救濟防衛權,明定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重大處分,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其陳述意見之請求。修正草案後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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