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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代表偷吃無罪?外遇提告必知的侵害配偶權與蒐證關鍵

  • (圖/婦馨徵信有限公司提供)。
  • 通姦罪在台灣正式除罪化之後,「外遇是否就等於沒有法律責任」也成為社會上經常被誤解的議題之一。
  • 許多人直覺認為,既然刑事責任已經不存在,那麼婚姻中的不忠行為似乎也不再需要負任何法律後果,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Q:這篇在講什麼?
A:(圖/婦馨徵信有限公司提供)。
Q:重點是什麼?
A:通姦罪在台灣正式除罪化之後,「外遇是否就等於沒有法律責任」也成為社會上經常被誤解的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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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婦馨徵信有限公司提供)

通姦罪在台灣正式除罪化之後,「外遇是否就等於沒有法律責任」也成為社會上經常被誤解的議題之一。許多人直覺認為,既然刑事責任已經不存在,那麼婚姻中的不忠行為似乎也不再需要負任何法律後果,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通姦行為雖然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可能涉及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責任。也就是說,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並未因此消失,只是從「刑事處罰」轉向「民事賠償」的法律救濟途徑。實務上,這也是大法官選擇將通姦罪除罪化的原因之一,認為刑事手段介入婚姻關係所產生的限制與負面影響較大,因此改以民事途徑作為主要救濟方式。

不過,儘管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仍承認侵害配偶權的請求基礎,但在個別案件中,確實曾出現少數法院見解,對於「配偶權」的成立基礎採取較為嚴格或不同的解釋,甚至出現駁回請求的判決結果。這類案例也引發外界討論,在沒有刑事責任作為約束的現行法律架構下,單純依賴民事侵害配偶權提告,是否仍足以完整保障受害配偶的權益。

法院駁回外遇求償案 認定精神慰撫金請求無據

台南曾有一起案例,一名丈夫懷疑妻子在婚姻期間與他人關係曖昧,不僅多次共同出遊、互動親密,甚至出現類似情侶間的稱謂與對話內容,因而認為婚姻關係已遭破壞,遂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然而,法院審理後並未採納原告主張,判決理由指出,現行民法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所謂「配偶權」,相關概念多屬過往實務見解逐步延伸而來,並非明文設立之法律權利。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是否能直接以「侵害配偶權」作為損害賠償請求基礎,仍存在不同解釋空間。

該判決同時認為,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與情感維繫,本質上涉及高度主觀的價值判斷,難以完全以法律權利或金錢方式加以量化,因此最終駁回該案賠償請求。

針對此一見解,婦馨徵信有限公司表示,類似案件之所以會出現不同判決結果,關鍵仍在於法律解釋層次的差異。從憲法層級的觀點來看,大法官於多則婚姻相關解釋中,均肯認婚姻制度受憲法保障,並認為婚姻關係具有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及一定程度排他性的制度特性。例如釋字第791號解釋在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同時,也明確指出國家仍可透過其他法律手段維護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只是不宜再以刑罰作為主要手段。

因此,實務上對「配偶權」的理解,並非單純指一方對另一方的支配或占有關係,而是基於婚姻制度所衍生的忠誠義務與身分法保護關係,進一步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律基礎。

換言之,在現行法制下,雖然不再以刑事責任作為主要制裁方式,但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仍可能透過民事侵權責任機制加以處理,因此在多數實務見解中,仍存在以「侵害配偶權」作為損害賠償請求依據的適用空間。

外遇提告須注意 蒐證合法性影響判決結果

在現行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外遇相關案件時,重點通常會放在三個核心要素:是否存在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親密互動、是否足以破壞婚姻信賴關係,以及相關行為是否能以具體證據加以證明。簡單來說,並不是只要懷疑對方有外遇,就能直接獲得法律上的損害賠償。

台灣偵探職業總會秘書長陳以峻指出,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常見可作為證據的內容包括進出旅館的影像紀錄、具有明確曖昧關係的通訊對話紀錄等;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可能涉及同居事實、非婚生子女等更為具體的事證。

他進一步表示,由於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通常不高,因此實務上一般會建議委託人盡可能蒐集相關事證,以強化自身的法律主張。不過在蒐證過程中,仍必須謹慎掌握合法界線,避免過度侵害他人隱私。依目前實務見解,若蒐證方式涉及違法取得或嚴重侵害隱私,相關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甚至衍生額外法律風險。

但也不必過度擔心,由於侵害配偶權案件本身在舉證上具有一定難度,加上婚姻關係中的隱私期待相較一般社會關係有所不同,因此在部分實務案例中,法院仍可能基於比例原則與證明必要性,採取較具彈性的認定標準,並允許相關證據作為民事訴訟使用。

當通姦除罪化 侵害配偶權成婚姻救濟核心制度

事實上,當通姦罪仍然存在時,確實衍生出不少社會爭議。其中最常被討論的,就是為了取得「性交證據」,部分當事人可能採取過度侵入隱私的蒐證方式,這類做法不僅容易造成二度傷害,也未必真正有助於修復婚姻關係。

另外,在過去通姦罪仍屬刑事犯罪的時代,由於法律制度上允許只針對第三者提起告訴,也因此出現不少案例是「外遇配偶沒事,第三者卻成為唯一被告」,進而引發外界對公平性的質疑。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提及通姦罪存在與否,對於實際嚇阻外遇行為的效果相當有限。因為多數婚姻問題的產生,早已伴隨感情破裂、關係失衡等長期因素,並不會單純因為刑罰存在,就能有效避免外遇行為發生。

也因此,通姦罪除罪化本身,未必完全是一件壞事。相較於刑事處罰,現今更重要的問題,或許是如何透過更合理的民事制度與合法蒐證方式,讓真正受到傷害的一方,仍然能夠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婦馨徵信社表示,儘管外遇相關責任已回歸民事途徑,但這並不代表蒐證就可以隨意,反而需要更加謹慎。因為若希望提高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金額,通常必須進一步掌握足以證明婚姻關係遭受破壞的具體事證,同時還須避免涉及違法蒐證。因此在實務上,通常仍會建議委託具備相關經驗的專業徵信公司協助處理,以降低法律風險並提升證據效力。

侵害配偶權案件並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背後通常還伴隨著長期的情感與家庭衝突。因此在面對外遇爭議時,婦馨始終保持高度彈性,無論當事人希望透過外遇證據進行求償、離婚處理,或是進一步評估是否有挽回婚姻的可能,團隊都會依據不同需求提供最完善的服務。

當然,若能不遇到這類情況自然最好;但若事情已經發生,在痛過、哭過之後,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勇敢一點去面對並解決問題,這樣才能真正走向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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