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鎮靜類藥物、安眠藥、抗焦慮藥物、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影響駕駛安全。
- 酒駕、毒駕對交通安全的危害已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然而服用合法藥物亦可能影響身心狀況,進而導致藥駕事故危害公眾,故「藥駕」上路同樣不可輕忽。
- 部分鎮靜類藥物、安眠藥、抗焦慮藥物、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緩或肢體協調能力下降等情形,進而影響駕駛安。
- Q:這篇在講什麼?
- A:部分鎮靜類藥物、安眠藥、抗焦慮藥物、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影響駕駛安全。
- Q:重點是什麼?
- A:酒駕、毒駕對交通安全的危害已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然而服用合法藥物亦可能影響身心狀況,進而導致藥駕事故危害公眾,故「藥駕」上路同樣不可輕忽。

酒駕、毒駕對交通安全的危害已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然而服用合法藥物亦可能影響身心狀況,進而導致藥駕事故危害公眾,故「藥駕」上路同樣不可輕忽。部分鎮靜類藥物、安眠藥、抗焦慮藥物、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緩或肢體協調能力下降等情形,進而影響駕駛安全;此類藥物除治療效果外,亦可能伴隨不同程度的副作用,增加交通事故風險。

近日有民眾反映因服用藥物遭受員警攔檢並依據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警政署說明,員警執行攔檢,是基於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疑似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進行觀察,並非無差別攔檢民眾;另為詳細調查是否確實涉嫌致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仍需要請民眾配合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一系列測試觀察,並採驗尿液釐清藥物相關成分。警政署並表示,現行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已針對苯二氮平類藥物(具安眠作用之管制藥品)進行初步檢測,員警會結合現場觀察強化先驗條件篩選機制,以兼顧執法效能與民眾權益。
警政署強調,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即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死或致重傷刑責更重。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也有相應規定,會處以罰鍰、吊扣(銷)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法院判決顯示,即使車輛駕駛人是依醫囑服藥,如藥效已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上路,同樣會被依法究責。
警政署呼籲,民眾領藥、服藥時應確實注意藥袋、藥品外盒及仿單警語,特別是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時,應避免駕駛汽機車。服藥期間如需外出,應評估自身狀況,必要時改搭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以確保行車安全。同時建議民眾如對藥物副作用有疑問,可主動向醫師或藥師諮詢,了解用藥期間是否適合駕駛,以保障自身駕車安全。
公共危險不只酒駕、毒駕,「藥駕」同樣可能危及自己與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政署將持續加強路臨檢勤務,強力查緝各類公共危險犯行。提醒民眾用藥前多看一眼警語、上路前多留一分警覺,提升自身交通安全意識,才能避免意外發生,也避免因一時疏忽觸法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