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2日 星期一

投書/公寓大廈「人為噪音」之心理影響與管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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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AI繪製住戶對公寓大廈噪音之憎恨。示意圖:張家榕提供

文/張家榕
公寓大廈屬於集合式住宅,也是目前國內最多比例的居住模式,因為建築型態為「鋼鐵共構」、「管線相通」特性,在產生「人為噪音」時,常因噪音源無法確定,而導致住戶間的隔閡或不愉快,嚴重時甚至產生法律訴訟。筆者擔任公寓大廈總幹事期間,經常接獲住戶的投訴例如:樓上使用洗衣機或盥洗、樓上小孩子在奔跑、樓上在搬移傢俱、樓上在敲打地板、誰家在彈奏樂器、誰家在吵架等等樣態的「噪音」情形,當下去詢問所得到幾乎都是「沒有」或「別家吧」的答案,處理不好常常成為「公親變事主」、「裡外不是人」的尷尬、無奈場面。

以現在的建築工法要完全做到樓地板或牆面隔絕全部噪音,技術上僅能減弱而無法完全克服;當然,在選擇公寓大廈這種群居模式時,不能僅認為有總幹事、保全人員、清潔人員之便利,而忘記它是多人的群居空間,是應該要有一定「容忍範圍」的「相互包容」雅量,總不能讓晚歸的人不能洗澡、年幼的孩童不能奔跑、移動傢俱時不能發出聲音等等,而「製造者」亦應該「有所節制」的尊重他人,降低擾鄰的頻率。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與第16條第1項的內容,已明文限制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產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且該條例第47條、第49條均有罰則;另是否適用修法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2款的罰則,依照立法院法律系統說明,似不再適用。

過去國人「法不進家門」的觀念,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約束下,已不能再「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被告(音樂老師)的「製造噪音」行為,法官以「噪音將導致聽者精神緊張、睡眠失調……容易使人自沉睡中驚醒,長期易產生神經衰弱、睡眠失調之疾病,對睡眠及心理之影響相當重大」為由,必須付給12位原告高達330萬的「慰撫金」,如此的判決不可不重視。

公寓大廈中的人為噪音不僅破壞了居住環境的安寧,更深刻影響了住戶的心理健康與生活品質,唯有透過公寓大廈共識的建立、明確的管理規範以及住戶之間的相互尊重,才能有效減少噪音問題,營造和諧的居住氛圍。面對日益複雜的都市生活,人們更應珍惜「共住一家」的情緣,從自身做起,攜手維護彼此的幸福與尊嚴。面對人為噪音的問題,獨靠單一管理手段或技術措施難以根本解決,唯有建立起完整、動態而滾動式修訂的社區共識,方能有效降低噪音的無預警性發生。公寓大廈共識不僅是制定明確的管理規範之基礎,更是推動住戶自覺遵守規定、彼此尊重生活習慣的重要前提,這種基於尊重與理解的「社會格局」,是打造和諧居住氛圍的核心環節,相關法規與管理機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更需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與包容,以促使居民主動參與噪音控制的行動,累積微小改變,進而形成長期且穩固的安寧環境。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本文為作者授權文章,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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