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水庫提「耗水費」和台電談不攏 水利署:發電用水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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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近日表示,因台電不同意簽署「耗水補償費」合約,宣布不再支援緊急調度供電,台電則回應,考量購電成本公平性後難以同意。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9日)受訪時指出,台電若有議價空間,水庫有意願進一步討論。經濟部水利署今則澄清,表示水力發電依法不徵收耗水費,強調翡翠水庫與台電協商費用勿錯誤援引。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也就相關情況進一步說明。

水利署今(19日)透過新聞稿說明,水力發電是利用水位高低差產生能量轉換為電力,發電過程中並未消耗或減損水量,發電後的水仍可供應下游其他用水需求,並非屬於耗水行為。因此,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為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

水利署進一步指出,依《水利法》規定,耗水費徵收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之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若有意向台電協商收取相關費用,水利署表示,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不宜援引《水利法》作為依據,以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

另就水庫營運現況,水利署表示,目前翡翠水庫蓄水率為91.6%,已高於運用要點所訂上限水位,在此情況下配合發電,有助於整體能源調度。水利署也強調,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妥善管理水資源,確保供水穩定與公共利益。

不過,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表示,針對翡翠水庫支援台電緊急水力發電所涉及之水資源利用及補償,翡管局已七度正式函請台電公司正視監察院查核意見,並多次邀請台電進行議約,惟迄今仍未獲具體回應。

翡管局說,監察院113年糾正案,指出品質良好的翡翠水源若專為發電而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仍有檢討空間。

對於外界所稱「發電後的水仍可供下游其他用水需求」,翡管局說明,翡翠水庫下游攔河堰本質上並非水庫,平時即維持高水位運作,並無足夠庫容可蓄存額外因發電所釋出的水量,因此大量放流之水多直接排入河川,最終流向大海,難以有效再利用。

至於「地方政府無權徵收耗水費」,翡管局表示,這對於事實有所混淆;事實是,翡管局基於監察院查核意見,參考經濟部所訂的耗水補償費率,研擬建立合理補償機制,並七度函文請台電正視監察院查核意見收購費率偏低、也多次邀請台電進行議約,但台電仍拒絕議價。

翡管局強調,水資源為珍貴民生資產。當前臺灣中南部多座水庫蓄水情勢吃緊,其中曾文水庫蓄水量偏低、有見底的風險,更凸顯台灣水資源保育與合理運用的重要性。翡管局籲請中央及相關單位正視珍貴民生水資源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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