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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桃檢一周預防性聲押19人 守護大眾用路安全

  • 桃園地方檢察署內勤檢察官陳肯於昨(1)日偵辦桃園市刑事警察大隊及各警分局移送涉嫌毒駕案件共10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10人均經警實施唾液。
  • 自高等檢察署於上(5)月26日函令各地方檢察署對於毒駕案件應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桃檢即刻請檢察官偵辦毒駕案件應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情形及駕駛行為。
  • 桃檢自26日至昨日止一周內已向法院聲請羈押毒駕案件共19人,展現嚴懲毒駕之態度,強化嚇阻效果,保障國人安全。
Q:這篇在講什麼?
A:桃園地方檢察署內勤檢察官陳肯於昨(1)日偵辦桃園市刑事警察大隊及各警分局移送涉嫌毒駕案件共10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10人均經警實施唾液。
Q:重點是什麼?
A:自高等檢察署於上(5)月26日函令各地方檢察署對於毒駕案件應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桃檢即刻請檢察官偵辦毒駕案件應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情形及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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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圖:警政署提供

桃園地方檢察署內勤檢察官陳肯於昨(1)日偵辦桃園市刑事警察大隊及各警分局移送涉嫌毒駕案件共10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10人均經警實施唾液快篩測試,分別呈現依托咪酯、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陽性反應,並扣有電子煙、依托咪酯煙彈及安非他命等毒品,且考量渠等施用毒品後仍駕駛車輛上路,並有駕駛違規或發生車禍,顯已危及大眾用路安全,均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參酌被告施用毒品情形及駕駛車輛頻率,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其中被告8人經法院裁定羈押。

自高等檢察署於上(5)月26日函令各地方檢察署對於毒駕案件應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桃檢即刻請檢察官偵辦毒駕案件應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情形及駕駛行為等情事,認定有反覆施行犯罪之虞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後規定聲請羈押。桃檢自26日至昨日止一周內已向法院聲請羈押毒駕案件共19人,展現嚴懲毒駕之態度,強化嚇阻效果,保障國人安全。

毒駕上路,害人害己。桃檢將持續聯手警察機關貫徹「毒駕零容忍」政策,凡毒駕案件符合預防性羈押者,桃檢將均向法院聲請羈押,展現執法鐵腕,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桃園電子報提醒您,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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