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邱姓女子在107年10月收到恐嚇簡訊,對方聲稱握有邱女與其丈夫的性愛影片,要求她簽下1000萬本票,管好自己老公。經邱女向丈夫追問,才知道傳訊息的人是他的出軌對象王姓女子,邱女氣得向王女提告恐嚇、侵害配偶權,要求120萬精神賠償。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王女應向邱女賠償25萬。可上訴。
據悉,邱女在某日凌晨收到一則簡訊,對方稱握手她與丈夫的性愛影片,還要她管好老公、簽下1000萬本票,否則就要把性愛影片與丈夫外遇一事向周刊爆料。邱女向丈夫追問後,得知傳訊息者是他的「小三」,便向邱女提告恐嚇,求償100萬,同時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20萬。
桃園地院審理時,王女向法官供稱,她被邱女丈夫性侵,且邱女丈夫想要離婚,才會要求她船恐嚇訊息,並無恐嚇取財意圖。不過,法官認為,王女若遭到性侵,應會與邱女丈夫保持距離,她卻沒追究法律責任,還跟邱女丈夫到宜蘭旅遊、定期見面。最終,法官不採信王女的辯詞,判處恐嚇取財未遂應賠償5萬,侵害配偶權則須賠償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