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於18日市政會議通過「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修既有建築物認定要件,包含年限、現況用途,限制建築物量體,以及增加申請接用水、電時佐證文件的替代方案。此外,桃市府考量具有保存價值之聚落或建築物,也納入本次修正範圍,本修正條文預計112年年底發布實施。
桃市府建築管理處表示,未領有使照的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的問題存在已久,市民長期居住的建物受限規定,遲遲不得合法接用水電,這次修法終於獲得解套。本次修法包含三大面向,首先為建築物年限認定的部分,改為建築完成日期達20年以上事實,取代原規定限92年6月7日前完成建築,其二為限制建築物供住宅(非營業)用途的認定及規定單層面積與樓高,避免新違章林立,第三部分則是補充說明申用水電時所需檢附的戶籍、稅籍證明文件。
桃市府建築管理處指出,本次修法也加入有必要之聚落或建築物,亦列入本次修正範圍,並以條件式放寬申請,提升相對弱勢聚落生活品質及飲用水安全;桃建管處表示民眾可依據新修訂辦法備妥申請文件向所在區公所申請許可,不過建管處同時也提醒,建物如有供營業使用之情形,仍得依規定廢止許可並予勒令停止供水、供電,市府呼籲市民,期盼許久接水、電修正辦法便民,務必遵守規定,以符良政措施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