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警因爲替小網紅女兒經營粉專,遭記過2次。(圖/翻攝google map)
5歲小網紅說得一口流利台語,可愛的模樣讓她人氣持續飆升,近期還參與錄製實境節目;不少廠商看中小網紅的高人氣,找她業配,由於其母親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同時也是小網紅粉專的管理者,遭質疑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兼職的規定,雖然她已離職,但仍遭送懲戒法院,全案日前判決出爐,認定她在任內違反公務人員規定,記過2次,可上訴。
圓滾滾大眼、超可愛的笑容,5歲小網紅經常用台語對話,童言童語再加上古靈精怪的反應,圈粉無數,人氣持續飆升,還參加錄製實境節目;IG、臉書粉專擁一共擁有57萬人追蹤的小網紅,也開始有不少廠商提出合作邀約,社群內難免有業配文露出,但此舉卻讓小網紅的媽媽引人非議。
小網紅媽媽負責經營其粉專,但除了母親的身份外,廖女亦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刑大人事室,人民公僕的身份,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兼職,因此遭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法院。
判決指出,廖女原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自去年2月7日起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小網紅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小網紅一年內一共接了104次的業配。
判決書指出,廖女主張,女兒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她只是代為管理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女兒紀錄生活點滴,後來爆紅才有經紀公司及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報酬也都是作為女兒未來教育基金。
至於為何在影片中入鏡?廖女表示,只是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儘管在引起爭議後,廖女隨即於9月18日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廖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不得有商業行為,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因此判決廖女記過2次,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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