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貪已遭羈押1個多月,桃園地檢署今(27)日偵結,將鄭文燦等11位被告起訴。桃園地檢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前台塑顧問廖俊松父子等人,涉嫌於「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開發案以500萬行賄鄭文燦。後來,鄭文燦發現廖俊松的手機門號遭司法監聽,擔心遭受波及,才將500萬退回。然而,面對調查,鄭文燦卻矢口否認犯行,檢方建請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此外,該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住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現鈔678萬5000元,有關該資金來源不明部分,將另行偵辦。
桃檢提到,楊兆麟、侯姓被告、廖俊松等人100年5月間,由楊兆麟出資1000萬元為決策大股東,其餘2人各出資500萬元,成立「鴻展公司」。該公司迄105年已透過說明會或拜訪土地所有權人方式,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約63.05%所有權人之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為藉「自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之抵費地,欲先令該處「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使能與隔鄰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依公司內部評估,可取得之「抵費地」面積為1.78公頃,若開發完成後,可取得之預估利益約24億2190萬元。該公司自105年起,由廖俊松父子向時任桃園市長鄭文燦尋求支持,由桃園市府為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主體,函報行政院取得個案變更核准辦理文件,盼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外,在連同桃園市龜山區文樂路西側土地之農業區及宗教專用區,含桃園市龜山區第三公墓及樂善寺土地,約41.76公頃土地,一併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分兩區辦理市地重劃,其中9.12公頃土地能以「自辦市地重劃」而非「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取得抵費地獲得較高額利益。
桃檢表示,鄭文燦因此多次在桃園市府召集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等局處,親自主持與該件土地開發案相關會議,並指示經發局向行政院爭取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再由都發局辦理個案變更,還曾請廖俊松父子出席且發表意見。會中,雖有公務員發言提醒該件土地變更開發案能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有所疑義,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依行政院歷次函示除有例外情形外,原則須以區段徵收為之,但鄭文燦仍就該件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裁示作成會議結論,待開發完成,另案辦理山坡地解編;爭取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於申請之計畫內容加註該件得以「市地重劃」開發」等情,全盤依照廖俊松父子等人之訴求。
桃檢表示,楊兆麟等人見鄭文燦已予協助,即指示廖俊松以500萬元行賄,再由廖俊松指示其子、媳婦自同106年9月13日起,以鴻展公司之資金湊足500萬元現金。廖俊松於同年月13日去電鄭文燦,確認相約於隔日晚間10時在市長官邸見面。廖姓父子即於同年月14日晚間9時54分,抵達官邸,並由廖俊松兒子自駕駛座後方取出其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每10萬元以九分紙鈔帶捆綁為1捆之黑色手提袋1只交與廖俊松,由廖俊松提該黑色手提袋與兒子一同步入官邸。鄭文燦則於同日晚間9時55分,返抵官邸,其3人在官邸會客室簡短閒談後,廖俊松即在鄭文燦面前,將該裝有500萬元現金之上開黑色手提袋,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之方式,向鄭文燦示意已將500萬元賄賂款項放在桌下,作為鄭文燦協助處理該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由桃園市府向行政院申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辦理迅行變更,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職務行為對價。鄭文燦當場見狀,向廖俊松以台語回覆表示「知、知、知」,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廖俊松父子並旋於同日晚間10時11分許,步出官邸離去。廖俊松於15日,親赴台北市台塑企業大樓,分別向楊兆麟及侯姓被告回報已完成交付500萬元賄賂之事。
然而,桃檢提及,鄭文燦於106年10月19日至107年3月16日間以不詳方式得知廖俊松之行動電話經司法機關實施通訊監察,為免自身所涉上開收賄犯行曝光,鄭文燦於107年3月16日主持經發局召開之專案報告會議中,未邀請廖俊松等人參加,就前開東側9.12公頃農業區土地開發方式,一反原先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態度,於會議中決議改採為全區一次「區段徵收」,而與先前支持「市地重劃」之決議方向大相逕庭。鄭文燦並於同年5月11日下午告知廖俊松兒子,廖俊松電話遭司法監聽,廖俊松因此在隔天就換了手機號碼。
桃檢提到,該土地開發案延宕,楊兆麟等人欲向鄭文燦詢問原因,由廖俊松兒子在107年8月13日探得鄭文燦行程後,當天晚間前往鄭文燦欲至某友人住處,等候鄭文燦。鄭文燦因對於前述通訊監察一事可能害其受波及而有不安,又見廖俊松兒子竟然追蹤其行程前往其友人住處追問後續進度,乃決意還款,藉故邀約廖俊松兒子於稍晚跟隨其返回市長官邸。當晚11時許,鄭文燦、廖俊松兒子先後進入官邸,鄭文燦旋在官邸內,將後背包及手提袋各1只,內有以橡皮筋綑綁500萬元及600萬元現鈔交與廖俊松兒子,退還其先前收受500萬元賄賂及政治獻金之等額款項。廖俊松兒子收款後即行離開,並於翌日,將款項轉交廖俊松且告知遭退款之事。
此外,桃檢表示,游姓律師受鄭文燦涉犯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委任為選任辯護人。其明知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所得之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嚴守偵查不公開,其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今(113)年7月6日下午,在鄭文燦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住處,將其於鄭文燦之羈押審查程序中,取得之桃檢檢察官聲請羈押鄭文燦之羈押聲請書及後附理由書紙本,轉交給鄭文燦施姓助理,遭施姓助理另行複印後自行留存,致桃檢尚在偵查中之偵查秘密洩漏予施姓助理知悉,且自始不可控該件偵查秘密之外流風險。
桃檢指出,面對調查,鄭文燦竟稱裝有500萬現金的黑色手提是廖姓父子丟包在市長官邸,他不知道裡面裝有500萬現金。不過,鄭文燦後來將500萬退回時,鈔票綑綁方式與廖姓父子交付時不同,證明鄭文燦知道手提袋內裝有500萬現金。鄭文燦還辯稱自己是被廖俊松等人陷害,然而,廖俊松父子、侯姓被告等人均是同一時間遭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彼此之間並無任何串證之可能性,然該三人不僅一致坦承行賄鄭文燦之事,廖俊松父子更連鄭文燦是因知道遭到監聽,方才退還賄款之說法均如出一轍,如此多數證人一致指證,實難令人相信渠等有不約而同誣陷鄭文燦之可能性。況鴻展公司帳冊清楚記載廖俊松兒子等人該日支付的款項名目為「佣金」,而廖俊松父子行賄500萬元後,廖俊松媳婦擔心而電話聯繫,兩人在電話中清楚提及行賄鄭文燦之過程,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顯見廖俊松等人之指證均與該案之客觀事證互核相符,被告等犯行應勘認定。
桃檢表示,審酌該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該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廖俊松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該件是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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