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通過後,規定自113年11月30日起必須領牌並投保強制險才可合法上路。對於已在使用中的車輛,法規給予車主領牌寬限期至今年11月29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若逾期未領牌即行駛於道路,車主將面臨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並禁止使用車輛。
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取得車輛的出廠證明,經檢驗合格並投保強制保險後,才能辦理領牌程序。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乘者須年滿14歲,不需駕照即可上路,但應遵守交通規則,包括佩戴安全帽、不得載人或酒駕,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且禁止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
此外,已完成領牌的車主,持續使用車輛時應記得定期續保強制保險,保障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鑑於寬限期限即將到來,呼籲尚未辦理掛牌的車主盡速完成手續,避免因逾期受罰影響日常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