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勞工,不論是全時工作者或部分時間工作者,皆應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以保障勞工保險權益。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僱用勞工未滿5人之單位,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加保。另外,事業單位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上開規定不因勞工為部分時間工作身分而有差別。雇主違反規定,沒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就保險者,將課處罰鍰,並應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
勞動部提醒,雇主除應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外,也必須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現行月投保薪資第1級為23,800元,自110年1月1日起修正為24,000元),核實申報勞工月投保薪資,部分時間工作者也應依該表規定,自11,100元起申報月投保薪資。